大事记编辑 国外专利法已有 300 年历史,我国专利法为 30 年 1984 年 3 月 12 日,经过 5 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 1985 年 4 月 1 日 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专利法实施,从法律上承认 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 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1992 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增加 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规定了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重新规定了实施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国际发展趋势 日趋协调。1993 年 1 月 1 日,我国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 2000 年 8 月 25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决定》。这是继 1992 年 9 月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是我国专利事 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 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能力 和水平,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2001 年 7 月 1 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3 年 10 月 1 日,专利申请号由 8 位数升至 12 位数。自 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已经使用了 18 年的 8 位数专利申请号成为历史。专利申请号的升位,预示着我国发 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将进入新的水平,一个 继往开来、快速发展的专利事业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2004 年 3 月 12 日,在我国专利法颁布 20 周年纪念日里,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首 件中国电子专利申请诞生,在中国专利史上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实现了专利申请电子化, 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 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2004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 20 周年纪念日后的第 5 天,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 200 万 件大关,真正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 2000 年年初,我们用了 15 年
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 100 万件。此后,仅仅过了 4 年多的时间,中国专利申 请总量突破了第二个 100 万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 PCT 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 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 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 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 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 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 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