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經營實務_洗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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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經營實務 洗錢防制

東海國貿系 吳立偉老師

洗錢 •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 又稱洗黑 錢,指的是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獲得 的金錢,經過若干方法以「洗淨」為看似 合法的資金。洗錢常與經濟犯罪、毒品交 易、恐怖活動及黑道等重大犯罪有所關連 ,也常以跨國方式為之。 • 洗黑錢有共通特徵,例如大額、加不明來 歷,在組織及賬戶中間流動,主要目的是 清洗或含糊資金的來源地。

洗錢 • 根據瑞士一九三四年制定的銀行保密法, 任何儲戶都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妥當的方式 ,在瑞士的銀行開戶存款。存戶可以代號 、化名開戶,甚至虛擬公司機構名稱,開 戶存款不須本人出面,提取巨額款項或轉 帳時,只要依照銀行與客戶的約定即可, 大戶真正的身份可以永不公開,而銀行無 論受多大壓力都不能解密。

洗錢防範 • 九一一之後,國際反恐作戰的一大任務就 是攔截恐怖活動資金,美國中情局與歐盟 的反恐聯機,不斷向瑞士當局施壓,迫使 瑞士聯邦政府于二零零三年接受“反洗錢 金融管制規定”,除了必要時提供客戶數 據外,對於不明資金來源、資金異常運轉 等,銀行必須主動提報司法機關。

洗錢防範 • 隨著洗錢活動在國際金融市場的蔓延,國 際反洗錢合作的步伐也加快了,在此過程 中金融機構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視。 • 1981 年歐洲議會部長委員會是最早提出此 類倡議,該部長委員會認為,銀行間的合 作不僅能夠加強司法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 力量,而且銀行體系還能發揮更為有效的 預防洗錢犯罪的作用。

洗錢防範 • 當愈來愈多有錢人想跟境外天堂做朋友;境外天 堂已經成為全球政府的公敵。 • 二○○一年美國通過愛國者法案( Patriot Act ) 給國稅局法源,授權國稅局更容易監控海外銀行 帳戶紀錄。 • 二○○四年,美國召集英、日、澳、加四國,在 華盛頓國稅局總部,成立聯合辦公室,一起打擊 洗錢逃漏稅。 • 二○○五年,歐盟通過,任何會員國可以向其他 會員國索取逃漏稅者的銀行紀錄。 • 就連開發中國家,巴西、印度與南非,都在二○ ○六年簽署合作協定,針對跨境洗錢資訊交換。

艾格蒙聯盟( The Egmont Group ) • 性質:國際性/最大的跨國反洗錢情報網, 具有準 官方性質 • 1995 年由 G7 、 IMF 等各國金融情報單位 ( FIU )組成,剛開始是個非正式組織,因為在比 利時的艾格蒙宮開會而以此為名,目標是建立一個 各國互通的不法洗錢情報網。 • 截至 2008 年 5 月,艾格蒙成員包含全世界 108 個 金融情報和調查單位,例如瑞士洗錢通報辦公室 ( MROS )、新加坡可疑交易通報辦公室 ( STRO ),是全球最大反洗錢情報網絡。 1998 年台灣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 MLPC )也加入。

銀行之洗錢防制管理實務 一、「洗錢防制法」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 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 申報,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 申報之範圍與程序規定如下: 1. 指定之機構係指法務部調查局。 2. 受理申報之範圍: (1) 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 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 、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 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 ,分別累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 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洗錢 防制法 立法 理由 • 我國在民國六十九年即頒佈行政命令,要求現金 提領一佰萬元(含)以上者須設簿登記(留存) 提領人資料備查,已略具經濟(金融)管制之性 質; • 惟直至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前,仍無規範洗 錢活動之法律,致成為國外犯罪集團洗錢天堂, 對我國社會秩序及金融體系造成嚴重威脅,影響 我國形象頗鉅。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立法院三 讀通過「洗錢防制法」,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總 統明令公佈,而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開 始施行。

洗錢 防制法 立法 理由 • 洗錢防制法原係專為防範並消除國際毒品 犯罪組織對政治、經濟及司法之不良影響 而制定,惟隨著經濟活動多元化蓬勃發展 而衍生各種犯罪型態,各國法律多將洗錢 的前犯罪行為擴及竊盜、詐欺、搶劫、偽 造、敲詐、勒索等各種犯罪類型。客戶有 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 ,如認為有疑似洗錢之交易,除應確認客 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並應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 報。

洗錢特徵 • • • • •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 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靜止戶或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 速移轉者。 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大額款項存入 ,且又迅速移轉者。 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或分散 方式提領,僅留下象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 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 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洗錢特徵 • •

• • •

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 自某些特定地區(不合作國家)如庫克群島、多明尼加 、埃及、瓜地馬拉、格瑞那達、匈牙利、印尼、以色列 、 黎巴嫩、 馬歇爾群島、緬甸、諾魯、柰及利亞、紐 埃( Nieu )、菲律賓、俄羅斯、聖克里斯多福( St. Kitts and Nevis )、聖文森( St. Vincent )及格瑞那丁 、烏克蘭等地 匯入大額款項,數日後即行匯出,或直接自我國境內匯 往上開地區,其交易與存戶本身業務無關者。 對結購大額外匯但用途交代不清或其身份業務不符者。 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洗錢特徵 • • • • • • •

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特定帳戶 。 對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登記之金額標準存入帳戶或自 帳戶提出者。 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美國在臺協會所提供之恐怖組織之交易或其等為最終受 益人之交易。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 ,該涉案人在金融機構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 數人夥同至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非金融機構洗錢 • 銀樓、珠寶商等,已有取代金融機構之勢 ,因為其可快速將鉅額黑錢轉換成 別國貨 幣或黃金,並在互蒙其利下,擁有高度隱 密性,成為執 法機關最難防杜的管道。

洗錢對象 • 根據制定反洗錢規則的國際防制洗錢組織金融行動 小組(FATF)定義,政治人物包含: • 第一,現任與前任的本國與外國高階官員。官員範 圍包括:行政、立法、軍事人員。 • 第二,主要國外政黨的高階份子。 • 第三,外國政府高階官員實質持有的企業。 • 第四,上述政治人物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 。 • 第五,任何與上述政治人物關係密切的個人或會計 師、律師等專業服務人員。

洗錢天堂 • 瑞士:歷史最悠久的富人天堂,菲律賓前總統馬 可仕家族的貪瀆所得。 • 列支敦斯敦: 21 世紀少見的「傳統」君主立憲國 家。該國也被 OECD 列入「不合作避稅天堂」的 黑名單之中。 • 新加坡:富豪最新的聚集地。 • 英屬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全無公司稅和資本利得 稅,吸引各國企業與政商名流在此註冊「紙上公 司」,作為財富的「境外轉運中心」。 • 諾魯:曾為黑道洗錢天堂。

洗錢天堂 • 聖文森:企業欺瞞的工具 2000 年,在安隆 破產前一年,安隆在開曼群島註冊的子公 司多達 692 家,在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註 冊了 119 家子公司,其他還有在模里西斯 、百慕達、巴貝多、巴拿馬、根西島等地 註冊多家子公司,目的就是為了逃稅。一 連串的欺騙舞弊最終導致了美國有史以來 最大宗的破產案。

租稅天堂 • 跨國企業多半以租稅天堂為基地,利用 「轉移訂價」( Transfer Pricing )的手法 :同一個人擁有兩個或多個公司彼此交易 ,把獲利從稅負較高的國家轉走。透過設 於租稅天堂的子公司,將進口品(例如原 物料、零組件)訂定高價,出口品訂定低 價,一來一往之間就能大舉降低「獲利」 ,從而減少稅負。

租稅天堂 • 境外子公司也常用來放置智慧財產權(例 如藥品專利),再以高價授權給境內公司 ,以這種手法把獲利轉移到境外銀行的祕 密帳戶。然後再把這些錢偽裝成外人直接 投資,匯回本國,利用外人直接投資,獲 得租稅減免或補貼。

租稅天堂 • 以創意著稱於世的蘋果電腦,租稅架構也 一樣複雜、晦澀難解。蘋果在愛爾蘭、荷 蘭、英屬維京群島與開曼群島等國,以各 種名義成立公司,將歷年銷售電腦的大部 份獲利,留在這些免稅天堂,不需要登陸 會被課稅的國家。這些資金累積起來,成 為蘋果電腦在全球市場擴張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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