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樹林國民小學家長會績優指導教師獎勵金設置辦法 89.10 制訂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教師熱心從事學校各項團隊培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各學生團隊及個人實際指導者。 第三條:凡本校各項學生團隊指導老師、教練合乎以下條件者、均可依規定提出申請。 (1) 指導學生參加省級以上比賽,且須有六縣市參與、參加隊數達七隊之各項正式比賽, 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二名者。 (2) 指導學生參加縣府主辦之各項正式比賽,參加隊數達五隊以上, 獲團體前三名,或 個人前二名者。 (3) 指導學生參加三鶯區各項正式比賽(私人性質不算),獲得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第四條:獎勵金發放標準: (一)團體部分: 一、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者: 第一名 新台幣 6000 元整。 第二名 新台幣 5000 元整。 第三名 新台幣 4000 元整。 二、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者: 第一名 新台幣 5000 元整。 第二名 新台幣 4000 元整。 第三名 新台幣 3000 元整。 三、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 第一名 新台幣 3000 元整。 (二)個人部分: 一、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者: 第一名 新台幣 4000 元整。 第二名 新台幣 3000 元整。 二、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者: 第一名 新台幣 3000 元整。 第二名 新台幣 2000 元整。 三、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 第一名 新台幣 2000 元整。 (3) 各項體育活動雙打、接力項目均視同個人賽、唯田賽、徑賽錦標則視同團體賽。 (4) 參加省級以上或縣級比賽獲得優勝者,如因參賽縣市或隊數不足,未能符合獎勵條 件者,可依次一款標準申請獎勵。 (5) 所獲成績係與他校共組聯隊者其獎勵金依其參賽人數和下場人數比率發給。 第五條:獎勵金申請規定: (1) 同一比賽,同一指導者僅得以最優成績提出申請。 (2) 團體與個人比賽同時獲獎者,擇一提出申請。 (3) 同一指導者, 同時指導兩種團隊(如男、女或不同年齡、年級組)或不同競賽項目 (如作文、演說…..等)均獲優勝時,可同時申請兩份獎勵金。 (4) 同一團隊或個人之實際指導者,如為兩人以上則所得獎勵金均分。 第六條:本獎勵金之申請,於比賽結束後之學年度結束前由相關處室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具 成績證明文件,經校長核可後,送會憑辦。 第七條:本辦法經家長常委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