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课堂报告

  • Uploaded by: David Chu
  • 0
  • 0
  • October 2019
  • PDF

This document was uploaded by user and they confirmed that they have the permission to share it. If you are author or own the copyright of this book, please report to us by using this DMCA report form. Report DMCA


Overview

Download & View 责任保险课堂报告 as PDF for free.

More details

  • Words: 1,157
  • Pages: 28
1

“责任保险” 1. 责任保险的性质:“填补损害原则”与”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1-1. (陈静)填补损害原则:责任保险专为被保险人因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所 受到的损失利益而存在。在被保险人像受害之第三人赔偿损害之前,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没有实时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唯有被保险人已经实际向受害之第三人 为赔偿者,保险人才承担填补损害的义务。 1-2. (李蕊)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责任保险并非单纯的填补损害,责任保险 之有别于其他填补损害保险的特性,即在于其目的是为维护第三人利益。

问题:责任保险的性质,在”填补损害”还是”保护第三人利益”? 1. 若为”保护第三人利益”,那”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或”人身伤害保 险”有何区别? 2. 采取”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用意何在? (1)因保护第三人利益,受损害之第三人有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无须经被保险人之通知。 (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7条: ”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得 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以下简称特别补偿基金) 请求补偿。”) (2)若采取”保护第三人利益”,有关”代位权”规定需要做调整。传统代位 权理论在于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得代位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第三者 求偿。但在”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为受损害一方,因此为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 保险人不得以其他得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获违反应尽义务 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后,得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 偿。 a. 德国保险契约法 158f 条。 b. 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 29 条:“被保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

2

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者,保险人仍应依本法规定负保险给付之责。但得在给 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被保险人之请求权: 一、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后驾驶汽车,其吐气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浓度超过道路 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之标准。 二、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似管制药品。 三、故意行为所致。 四、从事犯罪行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而驾车。 前项保险人之代位权,自保险人为保险给付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3. 因此,是否可以推论:采取”保护第三人利益”论点,为使第三人利益获得 确实的保障,”责任保险”必须采取”强制性保险”或”法定性保险”,而非 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也唯有采取所谓”法定性”的责任保险,才能区别其与 ”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 (1)在法定性的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为”依法”必须负担赔偿责任之人,并 非伤害发生的对象。 (2)以伤害发生的对象为被保险人为”意外伤害保险”,非”责任保险”。 (3)举例言之: a. 游览车业者、海钓船东为其乘客投保,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直接赔偿 乘客或钓客者,为”意外伤害险”,非”责任保险”。 b. 保险人与理赔之后,若游览车业者或海钓船船东依其和乘客或钓客间之法律 关系,需负损害赔偿责任者,仍不因其以为乘客或钓客已定保险契约而免其责 任。若欲免除此责任,则业者或船东需另外再投保”责任保险”。

案例:公众场合出险 理赔两重天 案例一: 2002 年 10 月,浙江省宁波市某中学初中学生张祥(化名)在放学 后和同学到一免费公园内玩耍。游玩到该公园内的一处假山附近时,被一块松动 的石条砸伤,孩子的右手被砸伤,血流满地。张祥的同学急忙通知其父母,并将 其送往附近医院,经医生检查,张祥右手一处骨折,多处擦伤,需要上石膏治 疗。花了钱不说,还要耽误学习和承担痛苦。

3

张祥父母在第二天,找到该公园的相关管理单位,要求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公 园管理方面认为公园是免费,不存在经营行为;另外,张祥(初中生)并未成 年,放学后并没有立即回家,而是和同学一起来公园内玩耍,这也反映父母作 为监护人,并没有尽到教育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其父母提出的赔偿要求,但 是,出于同情,可以去医院看望。 由于说法和赔偿标准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反复争议,到张祥伤好出院之时, 问题也没解决。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之后,由于公园并没有投保公共责任险,所以 一切费用都要由公园方面负责。 案例二:2003 年 7 月,宋女士和丈夫一起来到刚刚落成的某大型科技展馆参 观。由于参观人数较多,场地显得相对拥挤。当宋女士乘坐馆内的手扶电梯由一 楼往二楼时,由于宋女士没有站稳,下意识往后退,结果没站稳,滚了一圈后 摔在地上,所幸没有受到什么大的伤害,只是一点擦伤。 展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为宋女士包扎,并提出送宋女士去医院检查,同 时由于该展馆已投保了公共责任险,工作人员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 保险公司立即派员到达现场,根据宋女士的受伤情况,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 及其他相关费用;展馆方面也向宋女士赔礼道歉。

这两个案例主要在介绍说明,”责任保险”的功能,除了”填补损害”之外, 也包括”保护第三人利益”。这也是近年”责任保险”发展的新趋势,为减少保 险契约订定手续之繁复,保险人大都于可能之范围内,将各种不同性质的保险 合并在一个保险契约中。例如:在一份责任保险中,包含了: (1)法定责任保险:目的在补偿因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造成的损失。 (2)消极损失可能性保险:目的在防止被保险人因诉讼上的抗辩而产生支出费 用的损失。 (3)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4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人禁止抗辩原则”与”抗辩权利” 2-1. (李蕊)许多国家立法政策主张,责任保险人既然收取保险费,就应逐步 禁止或限制其以抗辩被保险人之方法,达到拒绝保险给付之目的,以杜绝其规 避责任。因此在立法政策上反应为,限制或禁止责任保险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行 使抗辩权。 2-2. (陈静)为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情况,需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亦即保险人 有权参与被保险人与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协商。基于保险人的参与权,未经保险 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获诉讼外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得依此对 第三人进行赔偿,否则该赔偿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不依其协 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负责任。

问题:保险人是否得对被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如果有抗辩权,其成立要件为何? 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为何? 1. 我国保险法尚无此规定。但在我国保险实务上,几乎所有类型的责任保险合 同均约定有保险人的和解与抗辩控制条款,确认保险人的参与权。 【责任保险合同样本:对确认保险人的叁与权与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 】 2. 台湾《保险法》第 93 条规定:”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 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但经要保人或被保险人通 知保险人参与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借故迟延者,不在此限。” 3. 由于国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抗辩控制条款,范围界定颇多模糊空间,因此 当发生争议时,并非依照《保险法》而是《合同法》来解决者。(如以下讨论的案例) 因此,”如果保险人利用”抗辩控制条款”,达到拒绝理赔的目的,被保险人 或第三人该如何救济?是否需要采取像台湾法定性控制条款,而非当事人双方 约定条款,以降低纷争。

案例:幼童餐厅摔伤索赔 保险公司介入抗辩 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属下的营业餐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在投 保单和随附的清单中并未列明具体的营业场所风险状况。期间,公司旗下已投保 的南丰餐厅内增设了儿童游乐园,也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这一情况。

5

索赔诉讼 某年 7 月 13 日,小男孩 Y(4 岁)随其舅妈到南丰餐厅就餐过程中,在餐厅内 的儿童游乐园玩耍,不慎从高处跌下摔伤。事发后,医院诊断结果为:(1)右 肱骨骨折;(2)右尺骨中段开放性骨折伴桡骨小头脱位。Y 共在医院住院治疗 30 天,用去医疗费 12384.31 元。 随后,Y 的监护人向南丰餐厅隶属的食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 Y 的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 20074 元。 Y 的监护人与食品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赔偿上述 损失。 保险公司介入 由于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案发生后,要 求保险公司提前介入。 保险公司分析认为,食品公司在保险标的的营业场所性质发生了一定变化以后, 未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有所增加,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被保险人应对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食品公司则认为,保险人在承保时未要求列明投保人经营场的风险状态,出险 后才提出危险程度有所增加,这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与食品 公司共同对 Y 的索赔进行抗辩,并同意对最终的赔偿金额承担 50%的保险赔偿 责任。但在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加主体的申请后,法院驳回了这一 申请。保险公司遂派员直接接受食品公司的委托,作为食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 加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于 Y 的受伤事故,食品公司的餐厅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Y 的监护人在事发时正在现场,因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 Y 的受伤也应负一定 的责任。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由法院民事调解

6

书加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赔偿款额总计为 15000 元。赔偿比例按 6∶4 计 算,由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丰餐厅承担 9000 元,余款 6000 元由 Y 的法定代 理人自行承担。 案例:员工因过敏死亡 保险公司该否赔保 雇主为下属油漆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因油漆过敏死亡,保险公司该 否赔保?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吉博力”公司 人民币 7.2 万元。 2002 年 8 月 27 日,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 投保“雇主责任险”,合同载明:“凡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 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 险公司须负担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去年 5 月,该公司油漆工吕某患皮肌炎 入院治疗,2 个月后死亡,医院认定系油漆过敏诱发皮肌炎,而皮肌炎属于风 湿性疾病,不在先天性疾病之列。 “吉博力”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保要求,得到的答复是,职业性疾病的定 义是通常意义下的职业病,而皮肌炎则是自身疾病,不属于赔保范围。 “吉博力”公司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7.2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究竟什么是“与职业性有关的疾病”,合同没有明确定义, 双方当事人因此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时,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释。

7

3.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的抗辩权性质 – “合同权利”或 ”法定权利”? 3-1. (陈静)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条款,保险人为被保险人 进行索赔抗辩者,得以被保险人对抗第三人的一切事由,对抗第三人的索赔请 求。 3-2. (李蕊)保险人参与权的性质,属于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所取得的参与第三 人索赔或诉讼的契约权利,而非依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案例:受害方是否有权索赔产品责任险 生产升降机设备的 A 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间,某粮库工作人员 B 在使用 A 公司出产的升降机维修粮库时,由于升降机侧翻,不幸从 8 米多高处 摔下,致使颅骨骨折、脑部损伤,花费治疗费用 10 万余元。 A 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查勘, 发现升降机的底部安全止推没有展开,并且事故现场地面有 25 度的坡度,属 于明显的操作不当,应予拒赔。B 向 A 公司索赔,A 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 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因此,B 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10 万元。 原告代理人称,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 付保险赔偿金。因此,既然法律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那么,原告就有权起诉保险公司并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直接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赔 偿关系。原告和 A 公司之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 A 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则 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非侵权责任人,原告也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公 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此外,《保险法》第五十条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而非规定 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第三 者才可以对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本案原告与 A 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条 款》中没有约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同时,保险公司也提出本起事故 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的,不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8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被 告(保险人)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 10 万元。 问题: 1. 从《保险法》第 50 条规定,能否引伸出:受损害第三人对保险人有提出给付 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 50 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 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受损害第三人能否向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端视责任 保险的性质为”填补损害”还是”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定。 (1)如果采”填补损害”观点,则在上述案例中,保险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则成 立。亦即,在责任保险理赔关系当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和保险赔偿关系。原告和 A 公司之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 A 公司与保险公司 之间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非侵权责任人,原告也非合同当事人, 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 依据。 (2)如果采”保护第三人利益”观点,则第三人理应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权,无须经被保险人之同意。 (3)依现代责任保险发展趋势,”强制性”或”法定性”的责任保险采保护第 三人利益,因此第三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商业性”的责任保 险,仍得视保险合同之约定而定。 案例:地下车库撞死保安员 2005 年 2 月 23 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飞驰 ”)的驾驶员于旺驾车外出办事,当车辆自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向外行驶 时,将保安员代进伟撞死。该车曾在北京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 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北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10 万元。 2005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旺有期

9

徒刑 3 年,并判决于旺赔偿受害人家属代长久经济损失 141277 元,世纪飞驰 对被告人于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世纪飞驰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 10 万元。 之后,世纪飞驰的法定代表人及该车投保人陈福全向华安北分提出保险赔偿申 请,华安北分拒绝赔偿这笔保险金。于是,陈福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规定,将华安北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华安北分赔偿第三者责任 保险赔偿金 1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提出四项拒赔理由 被告对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于旺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及北京世纪飞驰展览 展示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 10 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条款 的规定,提出四项拒赔理由。 一,原告在投保时,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填写为家用车,而实际上该车辆却在 为世纪飞驰运送货物,原告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却未告知被告; 二,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赔偿义务人为北京世纪飞驰 展览展示公司和致害人于旺,上述二人均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被保险 人并未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所以在被保险人没有损失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 保险责任; 三,发生事故后,致害人有逃逸行为,后被抓获归案,属保险合同中被告责任 免除情况,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四,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地下停车厂出口处,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 的道路,故本案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原告均表示不能接受。原告认为:根据《道交法》 第 119 条的规定,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 机动车通行,在这里发生交通事故,属《道交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 赔偿应适用《道交法》 第 76 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致害人逃逸行为和改变车辆用途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原告认为,《道交 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10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交法》并未规定致害人逃 逸 和改变车辆用途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告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不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 对于被告提出的第四项拒赔理由,原告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驾驶员,对第三 者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原告使用投保车辆造成的,被告应该给予赔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表示,“根据《道交法》第 17 条规定,7 月 1 日前投保 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 将直接影响此案的审理。 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法(民一)明传( 2006 )6 号)”发函表 示, “根据《道交法》第 17 条规定,7 月 1 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 保险,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 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强制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1)强制险不具有营利性,而且国家还要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 保险机构无权支配;现在的商业险完全由保险机构管理支配。 (2)在强制险存在的同时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同样并存,二者并不相互排斥。

案例:强制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某公交公司公交车投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日,该公交车在路口正常停车等 红灯时,一骑助力车的醉酒男子违反交通规则反道骑行,结果一头撞到公交车 上,造成重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无责任,骑车男子负全部责任。 事后,骑车男子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数十

11

万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按照公交车投保的三责险限额 10 万,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对 此,保险公司不服并上诉,但仍被判赔偿 10 万。 案例:机动车责任保险 原告:李某、黄某、陈某。 被告:南京市某混凝土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京分公司 黄某某系第一被告的驾驶员。2006 年 3 月某日,黄某某驾驶苏 AC2055 混凝土 搅拌车履行职务,行至工地外坡道处下车察看时,因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致 车辆前溜,将黄某某挤压在护坡上,致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 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分别为黄某某的妻子、女儿和母亲。 苏 AC2055 混凝土搅拌车系第一被告所有,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第三 者责任险,责任限额 50 万元,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第二被告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投保 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本案的争议: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而该驾驶员却是事故的受 害者,该驾驶员是否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观点一: 在事故发生之时,凡是不在车人的受害人都属于“第三者”,而不论该受害人 之前的身份,因此本案中黄某某系被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 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具体理由如下: 一般认为,之所以将车上人员排除在“三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这主要是因 为车上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将车上人员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另外,“三责险”的目的主要是保护 道路通行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车上人员可以与机动车视为一个整体,在道路 通行的过程中处于强势群体的地位,所以“三责险”的保险对象应将车上人员 排除在外。诚然,驾驶员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车上人员,其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

12

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处于强势群体地位,不应属于“三责险”中的“第 三者”,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对此不能机械的理解。 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动态的可变的概念。如果车上人员到 车下活动,结果为该机动车致伤,那么该下来活动的人员就与一般的行人无异, 也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就不应该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否则就与“三责险 ”的设立目的相悖。因此认为,车上人员应该仅指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位于机动 车内部的人员。这从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2000 年 6 月 15 日保监会发 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本车上人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解释是:“意 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虽然该解释现已 失效,但它可以作为我们分析问题的参考。本案中,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在 车上,其对车辆突然前溜是无法预见的,更不可能控制,处于弱势地位,应属 于“第三者”,从而受到“三责险”的保障。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 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为防止具有缔约优势的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原 则损害合同正义的根本,法律对格式条款规定了上述解释规则,即不利解释规 则。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投 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处于强者地位,该条款又 是被告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并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 条款,自然要受到不利解释规则的设整。在对“第三者”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自然会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而本案的原告提出,依该条款,黄某某 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中的任何一种,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第三者 ”的范围之外,这种解释不违背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合理合 法的解释。依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人民法院应采纳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 释,认定黄某某属于“第三者”,这是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保 护弱者的重要途径。 观点二:驾驶员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不论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在车上,不属于 “三责险”中的“第三者”。理由如下: “三责险”属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系填补损害的保险之一种,责任保险的损害是指被保险人因承担赔 偿责任而发生的不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 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车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否为责任保险中的“第

13

三者”关键审查其是否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以此为切入点方能正确地判断受 害人是否是“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并为损害赔偿请求 权人的可以“第三者”视之。 本案中,黄某某系第一被告允许驾驶苏 AC2055 车的驾驶员,虽然在事故发生 时黄某某离开了车辆,但车辆仍是在黄某某的控制之中,并且事故正是由于黄 某某控制车辆不当所引发,如此时造成他人损害,黄某某无疑是侵权行为人, 只是因为受害人是黄本人,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身份重合给我们判断黄某某 是否为“第三者”造成一定难度,但只要从“三责险”的保险标的入手,就不 难发现黄某某并非“第三者”,因为黄没有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黄为 第一被告(被保险人)雇用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自身伤亡, 排除车辆质量及工作环境本身的问题外,第一被告不应对黄某某承担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而是基于双方的劳动或雇用关系而产生的抚恤、补偿等责任,而这一 责任不属于“三责险”承保的范围。第一被告及黄某某完全可以通过为员工或为 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来取得相应保障。 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文本多为保险公司制订的格式条款,对于格 式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理解出现分歧时,法院应当对合同条 款进行解释,但是并非出现意见分歧就一定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还有多种合同 解释规则如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诚意解释等多种规则帮助我们识别当事人的真 意,考察合同条款是否确实存在歧义。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未对被保险人、车 上人员进行定义造成原告与保险公司对黄某某的身份地位的认识出现矛盾,但 如果全面地审查保险条款,通过“三责险”的定义应可知黄某某不应属于“第 三者”,因为被保险人不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场来看,本案黄某某的亦不属于保险 公司理赔的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 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黄某某离开了车辆, 在其将车辆交由他人控制之前他仍旧是车辆的驾驶人,因而应属于被保险人。将 黄某某身份确定为被保险人,在理论上符合保险理论的一般观点;在法律实践 上,将保护受害人利益作为主要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尚且如此规 定,更何况以被保险人免于“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所遭受不利益状态为首要 目的商业“三责险”? 本案一、二审判决均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14

4. 责任保险标的,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外,是否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 任”? 4-1. (李蕊)肯定说:当事人因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第三人损失者, 可以为责任保险之标的。 4-2. (陈静)否定说:责任保险标的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反合同的责 任则属于”保证保险”的范围,不属于责任保险标的。 4-3. 折衷说:责任保险标的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原则,但在责任保险合同约 定违反合同责任在内者,亦属于责任保险标的。 问题: 1. 我国《保险法》第 50 条第 2 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依法”,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以及其 他法律规定而承担的责任,不以侵权责任为限。因此,在解释上,责任保险标的 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反合同责任”二者。 2. 唯有当责任保险标的包括”违反合同责任”,”再保险制度”方有其根据。 所谓再保险者,即为契约的责任保险。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订立之保险契约,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契约责任(保险人于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 再以保险契约方式由再保险人承担。

案例:游客死伤 旅行社、保险公司谁埋单? 2 月 27 日,河北省迁安市百顺达旅行社的唐女士一见记者就大倒苦水。“我们 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所租的汽车也完全符合要求,我们没有一点过错,游客 在旅游途中因所租汽车司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部分游客死伤,为什么要 由我们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据她介绍,2002 年 7 月 6 日,迁安市马兰庄镇 53 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 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五日游。7 月 11 日, 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 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 53 名游客中 7 人死亡,46 人受伤, 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游客及其家属向法 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 53 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迁安市法院

15

认为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 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 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 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 190 余万元。但在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双方 产生了重大分歧。 唐问:“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 190 多万元赔偿责任,这到底是什么责任?是侵 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两者的竞合?如果旅行社组织旅游,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都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那谁敢开旅行社?” 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 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 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这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 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为什么百顺达旅行社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后,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呢? 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 国家旅游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还是取决于保险公 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上述规章对保险公司并没有约束力。实践中,保险公司 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比如说规章并没有规定“因 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 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有时就会出现,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保险公司并不予以理赔的案例。 这位负责人说,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 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常常存在分 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16

他举例说,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当 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 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按理,旅行社在提供服务中,因 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 险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 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按照上述保险条款,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 零,花的是冤枉钱。 他说,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根本得不到 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 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 人身意外险。这样无疑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 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问题。 变商业保险为法定保险 旅游保险行业的知名专家李志轩先生直言不讳地说,有的地方一个旅行社只要 交 2000 多元保费就可以签订一个旅行社责任险合同,有的地方的旅行社一年 交 5000 多元保费,也有一年交 1 万元的,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旅 行社年检必须签有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投保的目的成了年检 的一道手续了,多少交一点有个合同就行了,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 作用。 他说,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订,而 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 完全不同的保险,不能混为一谈。要想解决现在的旅行社责任险不保护旅行社的 现状,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 险条文,统一费率、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规章的精神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 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应有作用。 意外事故旅行社该担何责? 据记者调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旅行 社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旅行社没有责任。 如 2004 年 10 月 10 日,某市旅行社游客 44 人去九寨沟旅游,在从江油去九 寨沟的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翻车,造成车上乘客轻重伤 21 人,死亡 24 人的 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系司机过错行为所致,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

17

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 1000 万元,创下中国旅行社行业涉案金额之最 结果,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分别承担。旅行社只负违约责任,即按双 方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同时协助伤者、死者亲属处理 事故善后。 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博士认为,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 错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责任要分具体情况。 如果旅行社所用的汽车是旅行社自己的,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 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 122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 者侵权责任之诉。 但是,如果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 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 租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 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保险专家李志轩说,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游玩时发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 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所为,旅行社都不承担侵权责任。他说,道理很简单,游客 如果乘坐的是飞机、游船出了意外事故,难道要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吗?如果游 客乘坐的飞机出了事,游客一定会先向民航公司索赔,因为游客使用的那个座 位安全出了问题,民航公司负过失责任,旅行社只是代买机票,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就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中关于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形说得很 清楚,并没有旅行社这种情形。 李志轩说,之所以认为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还因为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合 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他说,因为旅行社承担的只是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就不能适用,受害人不能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 偿。

18

但是,也有人对此持不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远忠博士均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同时也是在履约过程中的侵权 责任,是两者责任的竞合。 旅游业急需全方位的强制险 据笔者调查,目前几乎没有一家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就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 定,保险公司如何给旅行社赔付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或者赔 付的不够,那么,游客的损失由谁来赔呢?当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起诉旅行社时, 尽管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赔偿超过旅行社的赔偿能力时,一是旅行 社死掉,二是游客的赔偿得不到最大利益。 旅行社要想生存下来,就应当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其违约责任 进行特别约定,否则,一旦遇到重大事故,旅行社只能破产。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 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 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 问题的,但很可能是以死掉这家旅行社为前提。 在重大事故中,造成旅行社违约的大多数原因是第三人的过失,这也是旅行社 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真正的而且是最大的风险。因为依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由于涉及旅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旅行社的这种风险分散一直没有配套条款 出台,旅行社在没有任何过错时却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法律不能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的危害性,是不 言而喻的。 面对许多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许多无辜的旅行社遭到破产,旅行 社当务之急是在旅游合同中就第三人问题作出有限度的约定。而根本出路在于法 定旅行社责任保险险种和履约保证保险险种的尽快出台。 在台湾地区,凡是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投保责任保险,旅行社不仅 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而且还要投保旅行社履约保证保险。台湾地区完善的旅 游保险体系,使得不论旅游者在什么旅游环节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能最

19

大限度地及时得到赔付,台湾的保险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在大陆,尽管这个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但国家已从几个重要环节依法强制与旅 客运输的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如民航、铁路、水运。汽车客运从 2004 年 7 月 1 日 开始,也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目前的最大问题是应将这些保险尽快变成由 保监会制定的法定保险。 除此之外,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导游公司、旅游商品购物店等与旅游者 人身、财产相关的经营者也应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

20

5. 被保险人的责任: 5-1. (陈静)被保险人过失说:唯有被保险人的过失或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赔偿责任,才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理由:维护保险人利益。 5-2. (李蕊)被保险人无过失说:不以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主观上有过失 为限,只要其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者,即为责任保险标的。 理由:维护受害第三人、弱势的利益;过失原则会造成被保险人疏于注意,有违 公序良俗。 5-3. 被保险人故意排除说:被保险人故意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得为责任保险标的。 理由:责任保险功能在分散风险,避免道德危险发生,因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 的危险或事故,不应当为责任保险标的。

问题: 1. 采取被保险人故意排除说,唯有在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此外则采”无过失主义”,而不问过失类别。然而在无 过失主义当中,亦有其例外,例如:海上保险,因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所生之危 险,保险人亦不负责。

案例:施工触电成残疾 告了雇主告客户终得赔偿 工人在公司指派下到一家俱乐部安装、焊接喷泉设备,结果不幸触电昏迷,导致 八级伤残。受伤工人在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能否同时要求俱乐部承担民 事侵权赔偿责任呢?日前,广州市中院对这起由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受伤工人得到了 1.3 万余元的赔偿。 缘起:安装喷泉设备时触电 2002 年 3 月 14 日,31 岁的梁万孩被某公司录用,任车床工。同年 6 月 10 日

21

他接受公司指派,和两位同事来到越秀区某俱乐部安装喷泉设备。当日上午 9 时 许,梁在工作中触电昏迷,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的同时,梁万孩把其施工的客户———俱乐部告上 法庭,要求后者赔偿近 12 万元。梁在诉状中称,事发时,该俱乐部的电工将电 焊机(属该单位所有)接通其单位电源,并告知上诉人可以正常安装焊接了。当 小梁想摆正金属喷泉管的位置,以便焊工操作,但刚一接触喷泉管,即被高压 电击致昏迷。梁万孩认为俱乐部没有给其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应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工人败诉。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被告 单位工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受损事故,属于工伤,而非一般的民事侵权 纠纷。本案中只存在一种工伤法律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判决驳 回其全部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梁的代理人、广州市红棉律师事务所的简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 种法律关系,梁万孩与其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而与俱乐部之间是侵权关系。两 种关系并不互相排斥。此后,梁提出了上诉。 二审焦点一:侵权、工伤可同提? 梁万孩的代理律师引用了劳动部 1996 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8 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33 条,来证明受害人既有权提起工伤补偿, 又有权提起民事赔偿,并且民事赔偿优先。 俱乐部则指出,《办法》28 条只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同时,上诉人片 面理解了《办法》28 条和《条例》33 条的立法宗旨、适用条件与范围,由此导致了 错误解释。 二审焦点二:触电致残谁之过? 梁万孩称:俱乐部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权利不受侵害,而俱乐部没有尽到此义务,导致上诉人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 责任。 对此,俱乐部辩称:梁万孩是其所在单位的车床工,而电焊工种是特种作业工 种,梁万孩未经过特别培训取得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俱乐 部没有任何过错。

22

二审焦点三:无过错也要赔钱? 梁万孩说,他是应俱乐部要求给予免费安装的,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7 条规定,即使俱乐部没有过错,也应基 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俱乐部认为,本案金属喷泉由梁万孩的用人单位承建,工程价款已与其单位结 算付清,有收据证实,因此绝非免费安装。 终审:客户负次要责任,赔 1.3 万。日前,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梁万孩 在履行职务时受伤,属于工伤,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同一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和商业保险 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因此,梁万孩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俱乐部 赔偿于法有据。俱乐部在工程中理应提供符合条件的设备给施工人员使用,因此 其对梁万孩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梁万孩无证从事焊接工作,属于违规施工, 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俱乐部赔偿梁万孩 1.3 万余元。 案例: 机动车责任保险 原告:谢波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2005 年 5 月 16 日,原告购买现代轿车一辆,同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综合 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 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 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5 年 6 月 12 日 15 时,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行至沪宁高速公路宁沪 44 公里 半幅借道双向通行路段时,左前轮胎爆裂,撞上路中间隔离墩后致水泥隔离墩 飞起砸到对面车道正常通行的苏 AE9172 小客车,造成该车上一人当场死亡、 两人受伤,两辆小客车不同程度损坏。6 月 28 日,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 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车辆左前轮胎爆裂是引 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双方均无责任。经调解,原告同 意赔偿死者家属 178079 元,原告支付了 90079 元,余款 88000 元未付。后

23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判决原告赔偿死者家属 88000 元。 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拒绝。 本案争议在于,公安部门认定被保险人无责,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观点一: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 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就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 既然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则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观点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第三 者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应当是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不是公安部门认定的事 故责任。尽管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常以公安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为依据,但 二者之间不可等同。就本案而言,公安部门虽然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被保险人 及受害人均无责,但并不等于被保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毕竟在民事 侵权法律关系上,是因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了受害人及家属的损失,所以被保 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它承保的正是 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4

6. 讨论:《保险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 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此 规定可否能解释为我国保险立法采”被保险人故意排除说”? 如此一来,被保 险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造成被害人求偿无门的现象,如何解决? 6-1. 主张可说者:(陈静) 6-2. 主张否说者:(李蕊) 案例:责任保险理赔被上海法院驳回 律师私接业务引发连环诉讼 律师执业期间私接业务,结果引发当事人、律所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连环诉讼。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其中涉及律所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 判决,驳回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承担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 2002 年 9 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以律所名义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 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承接该公司有关房屋买卖事务诉讼。合同签订后,朱某 收取了虹乔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原件以及该案诉讼费 4500 元,但却未及时起 诉,导致该案诉讼时效超时。2005 年 7 月,虹乔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朱某告进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律 师事务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7.5 万元;共同退还虹乔 公司代收的诉讼费人民币 4500 元。 为弥补损失,该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签订的《律 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承担赔偿 款。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朱某擅自以律 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的事实。律所有关朱某盗用所内聘 请律师合同的文本,朱与虹乔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经事务所审查,以及朱代收的 案件诉讼费并未转交律所的辩护理由,均属于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并 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本案作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关理赔事宜 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根据保险合同中对除外责任条款,即因注册执业 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 承担理赔责任的约定,上诉人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可以不承担本案保险的理赔责

25

任。 7. 在财产保险方面,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有其他保险承保其财产的损失风险时 (财产损失保险),其在责任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同时享有责任 保险金请求权,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何? 7-1. (陈静)赔偿请求代位说:第三人已请求其保险人之赔偿,不得继续请求 对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应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移转给 自己的保险人,由该保险人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保险人代位求偿。 7-2. (李蕊)此二种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性质不同,因此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 可使保险人向其保险人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保险人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权。 (在人身保险方面,因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所以当第三人如有其他保 险人承保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并可取得该保险人的赔偿时,该第三人仍可继 续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问题: 1. 不同保险利益主张。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人为被保险人,属消极保险;第三人投保者的保险利益在承担财产损 失风险,保险利益人为第三者,属积极保险。两者的保险利益不同,故第三人应 可同时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的给付。 2. 在此范围内,亦应受复保险之限制。亦即,第三人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 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理赔金额,最大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金额。

(案例:【人身保险】理赔之后还能还能要求责任赔偿吗?) 小学生吴某随母亲到某浴室洗澡时,误开热水龙头致头面部及背部被烫伤,之 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 1 万余元。因吴某在学校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 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了 1.5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后吴某在母亲的代理下又持医疗 费复印件起诉到法院,要求浴室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的分歧意见集中在吴某已经取得的医疗保险费 1.5 万元,浴 室应否再给予全额赔偿,即保险所得可否冲抵赔偿金额。

26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已经从保险公司领得 1.5 万元保险金,只能就扣除保险 金后剩余的经济损失向浴室索赔,否则就得了双份赔偿,属于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得 1.5 万元保险金是其参加保险应得部分,与浴室应履 行侵权赔偿义务没有关系,吴某有权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浴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也即是吴某所得 1.5 万元保险金不应抵消浴室支付的赔偿金额。 法官观点 关于本案对人身伤害保险金可否与责任赔偿金相抵?法官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 是:人身保险金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人寿、健康或伤害进行保险,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金之目的,并非在于填补可归责加害人的损害。如果浴室只在“扣除保险金 后剩余的经济损失”范围内作出赔偿的话,那就明显地减轻(甚至免除)了浴 室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吴某在学校参与的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风险投资,只在她与保险公司 之间成立契约关系,双方分别承担了一些风险,当吴某受损伤后,保险公司依 契约支付保险金是理所当然的,这笔保险金是吴某凭借契约的存在所获得的纯 投资收入,保险公司不问吴某所受损伤的缘由,只要不是违背契约的约定,吴 某就会依契约获得风险利益。 总而言之,吴某依侵权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浴室请求侵权赔偿,如果认定浴室 负全责,那么浴室就应全额赔偿吴某;吴某依合法契约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 是合法投资所得,法律理应支持。

27

8. 责任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始于何时?(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时,是否也是保险 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义务开始之时?) 8-1. (李蕊)被保险人责任说:被保险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开始承 担赔偿责任。 理由:符合责任保险的本旨。亦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 险人负赔偿责任。 缺点:未考虑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法定效果)。 8-2. (陈静)受害人求偿说: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责任。 缺点:未考虑及第三人索赔的效果。亦即,被保险人依法确定无赔偿责任,但依 此说,只要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即承担赔偿责任。 8-3. 双重标准说:被保险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求偿时,保险人开始承 担赔偿责任。 理由:可弥补”受害人求偿说”的不足。 缺点:问题在于:在确定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时(法定效果),如果第三 人未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此时被保险人即无损害可言,保险人也不必负 赔偿责任了。 8-4. 被保险人责任确定说: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时 (保险人的同意或法院的确认判决),开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院自 01 年 11 月开始至今,每年投保某公司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每次保 险的有效期限是一年。02 年 5 月,一患者在该医院做了一次肠部手术,一个月 内出院。自 05 年起(可能更早但其他人不得而知),该患者发现自己经常在小 便时排出辣椒籽/碎海带等不应该出现在尿液当中的杂物,于是怀疑是因为手术 时的不慎损伤造成了肠子和膀胱粘连。06 年 3 月,该患者向卫生部门提出了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尚未出结果)。据此,医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但保 险公司以提出请求不在保险期限及追溯期内为由拒绝赔偿--根据该公司的规

28

定和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惯例(或所谓行规),医疗责任保险应该在保险期限 或追溯期内提出首次索赔请求。在该年度(01-02 年 11 月)保险合同中,规 定了追溯期和保险期限都是 01 年 11 月 20 日至 02 年 11 月 20 日。 理论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该予以理赔;尽管是 06 年 3 月才通知保 险公司,但医院也是刚”知道”事故发生,因此应该依照保险法第 27 条规定 确定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可是该条规定的”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是不是以患者提出了申请为起算点呢? 从保险期限经过到现在毕竟已经三年多了,会不会影响到诉讼的实际结果呢?

More Documents from "David Chu"

October 2019 13
October 2019 16
920209
November 2019 16
Remittance.docx
April 2020 1
920208
November 2019 19
302
November 2019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