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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
是
么
托
收
承
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 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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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承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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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范
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不得办理异 地托收承付结算。 3,,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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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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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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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 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 款的结算方式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 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 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 收款方账户。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 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 异
地
托
收
承
付
拒
付
绝
款
怎
么
办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 没 有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或 未 定 明 异 地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购 销 合 同 的 款 项 。 (2) 未 经 双 方 事 先 达 成 协 议 , 收 款 人 提 前 交 货 或 因 逾 期 交 货 付 款 人 不 再 需 要 该 项 货 物 的 款 项 。 (3) (4)
未
按
代
合 销
同 、
定
规 寄
销
的
到
、
地
货 赊
销
址 商
发 品
货 的
的
款 款
项 项
。 。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 发
货
清
单
不
符
的
款
项
。 1
(6) 验 货 付 款 , 经 查 验 货 物 与 合 同 规 定 或 与 发 货 清 单 不 符 的 款 项 。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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