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22 日基府教社壹字第 0930077395 號函頒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9 日基府教社參字第 097014178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9 日第 1327 次市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基府教社參字第 0970173619 號函修正 1、 為鼓勵市民參與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以充實市民生 活知能,豐富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特依據終身學習法與教育部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及相關團體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2、 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基隆市 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 3、 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1) 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2) 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3) 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自 行、委託或申請辦理方式設立,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 構。另為推動特定族群終身學習,得設置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 4、 社區大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或本市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辦理(以下簡 稱自行辦理)。 (2) 由本府委託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公益社 團法人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 (3) 各級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 法人,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辦理(以下簡稱申請辦理)。 5、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1) 其經費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組並自負盈虧。 (2) 本府得指定本市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或提供土地、建築物、設 施設備予受委託單位使用。 (3) 委託辦理實施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4) 本府得視每年評鑑結果,酌予經費補助與獎勵。 6、 社區大學採申請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1) 由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出申請時,其章程需明列 辦理社區大學推動終身學習業務。 (2) 教學設施、教學場所與經費,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並自負盈虧。 (3) 本府限於財源,本類型申設之社區大學不予經費補助。 7、 採委託辦理或申請辦理時、需提出下列文件:
各級公立機關(構)及學校申請時,需提出: (1) 營運計畫書。 (2)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3) 主管機關同意申辦社區大學業務之公文。 私立學校或法人申請時,需提出: (1) 營運計畫書 (2)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3) 登記證書影本 (4)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5) 董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會議紀錄 (6) 董事或理事名冊現職人員名冊 (7) 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8) 最近兩年度董事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 (9) 主管機關同意申辦社區大學業務之公文 八、申請單位之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名稱 (二)申請單位名稱(全銜) (三)具體營運計畫,本計畫應包含: 1.辦學理念 2.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階段性發展重點 3.課程與師資規劃設計 4.師資培訓、種子人才培訓、組織人力培訓與發展之規劃 5.財務規劃及經費概算 6.行政規劃 7.社區經營與服務方針、志工經營及其他相關規事宜 8.學員服務規劃 9.場地規畫(場地如非自有時,申請單位應先使用土地、建築物、設施 設備之協辦單位完成協調並於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時提出)。 10.招生及宣導推廣計畫 11.預期效益 12.對弱勢團體的協助規劃 (四)配合本市推展社會服務之規劃 (五)其他 九、社區大學課程分類為現代公民素養、人文、自然、社會、弱勢族群與其相 關議題類學術課程,並因應地方發展特性、配合市政府發展需要辦理推廣教 育活動。 十、申請單位應依教育處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實際 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及格者,得發給「學分 證明」;如修習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數時,得發給「結業證明」。 十二、教育處得隨時或定期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與財務狀況,進行監督與輔導。 必要時,得要求辦理單位提出校務及財務資料,並就缺失事項限期改善, 辦理單位如有隱匿、拒絕或未改善者,教育處得提交本市終身學習推展委 員會審核後,終止其辦理社區大學之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設立之申請。 十三、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項,由本府依實際需要提本市終身 學習推展委員會研議辦理。 十四、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校務評鑑,作為是否同意其繼續辦理 之參考依據。其評鑑要點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