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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實施 要點 93 年 4 月 21 日基府教學參字第 0930040667 號函頒 97 年 6 月 27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0970133192 號函修正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市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特依據「教 師法」第 15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市屬各級學校教師遇減班而有超額時,應由學校於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二週前, 專案函報本府申請介聘他校。 三、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得依左列方式辦理,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本府核備 後實施。 (一)以教師志願申請介聘他校者為優先,如志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 額人數時,依在該校服務年資最長者優先排序。 (二)如無教師志願調動者,由超額科目教師或全體教師,依在該校服務年資 最短者排序介聘他校。 (三)前列二款原則如遇年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且所謂由超額科目教師或全體 教師,需經校務會議通過擇一採用。 (四)若校內某科別教師只有一位,則該教師得排除前列各款之適用。 四、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當年其他同教育階段學校所提供市內介聘教師 缺額,優先選塡志願,經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 校長聘任之。 超額介聘完成後,提供缺額之學校若非因教師介聘、退休、離職、增減班等情事 致新增缺額,而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五、基於保障市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超額教師如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聘任應予通過。 六、業經以減班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除經本人同意外,三年內不得再列為超 額教師處理,以安定其生活。 七、因減班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於同一學年度仍可參與外縣市介聘,學校不 得拒絕。其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於申請市內、外縣市介聘時合併計算(僅於 減班超額介聘所服務之學校,以申請乙次為限)。 八、各校對於教師員額核算應求精確,業經申請本府處理超額教師介聘完成,二年 內(含當年度)又復有教師缺額時(不包含代理兵役缺教師),乃以超額介 聘完成者返回該校為第一優先。 超額介聘完成後,超額學校若非因教師介聘、退休、離職、增減班等情事致新增 缺額,而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九、本府處理市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以每學年度辦理ㄧ次為原 則。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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