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 1996年教育法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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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996 教育法令》/(第 550 號) 22 年前,《1996 教育法令》或第 550 號法令取代了《1961 年教育法令》。这项新法令 , 由 1997 年 12 月 31 日开始生效 。这项法令的主旨是为了让原有的教育系统更加稳定。 这一举措为马来西亚的历史拉开了序幕,这是因为在《1996 年教育法令》里的第八章提 出了给予特殊儿童教育和全纳教育关注的这一条约。

《1996 教育法令》(第五页)将特殊教育定义为为特殊儿童提供需要的教育。在这项法 令中的第八章说明了教育部长有权利做出以下几项决定: a) 在特殊学校或任何一所适合的小学或中学进行特殊教育。(第 40 条) b) 依据特殊学生所需,为他们决定接受小学和中学特殊教育的期限。(第 41:1a 条) 时间不可少过普通的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期限。(第 41:2 条) c) 决定特殊教育所要进行的课程形式。(第 41:1b 条)无论如何,该课程必须符 合马来西亚教育课程的要求。(第 41:3 条) d) 决定残疾学生所需要的特殊教育种类。(第 41:1c 条) e) 为每个种类的特殊学校决定适合的教育方法。(第 41:1c 条) f) 有关特殊教育的其他事项。(第 41:1d 条) 为了实行《1996 教育法令》,教育条款(特殊教育)1997 在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在 教育条款(特殊教育)1997 下,四项在《1996 教育法令》里的条约受到加强,其条约 如下: a) 特殊学生是指拥有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或学习障碍的学生。(第 1 部分,第 2 条) b) 特殊教育活动是指在特殊学校准备的活动,特殊需要学生在普通学校进行的合 并活动和全纳教育。(第 1 部分,第 2 条:a, b, c) c) 参与特殊教育的条件。(第 2 部分,第 3 条) d) 特殊教育课程。(第 2 部分,第 4 条)

在教育条款(特殊教育)1997 所提到的四项条约被发现没有针对真正所需的需求给予 精准的解释。在 2013 年 7 月 18 日,教育条款(特殊教育)2013 代替了教育条款(特 殊教育)1997。教育条款(特殊教育)2013 针对教育条款(特殊教育)1997 提出了 5 项修订和七项改善方法。(特殊教育部门,2014;国家律师局,2013)其五项修订如 下: a) 特殊需要学生给予了较为全面的定义,“残障”这个词语被“无能力”这一词代替。 (第 3 项) b) “合并活动”这一词被“特殊教育融合活动”代替。特殊教育活动包括了学前教育直 到中学教育。(第 3 项) c) 在政府学校参与特殊教育的学生必须先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观察期。(第 4:1 项) d) 观察期结束后,必须将报告提交给由学校行政人员或特殊教育老师、州教育局 官员或县教育局官员和社会福利局或残障人士开发部门的负责小组。(第 4:2 项) e) 特殊教育的实践给予了新的解释,当中包括了特殊教育课程、个人教育计划和 特殊教育老师被允许改良教学方法、教学与学习的活动时间、活动的排列、辅 助教具和其他没有与特殊教育课程有冲突的事项。(第 8 项)

七项改善方法是: 1. 特殊教育的解释。(事项 3) 2. 接收到学生实习报告后负责小组的工作以及学校的责任。(事项 5:1,2) 3. 针对工作小组的决定和最终决定提出上诉的条件。(事项 6) 4. 准备特殊需要学生教育行为守则作为各个实行特殊教育的参考。(事项 7) 5. 参与特殊需要教学活动的特殊需要学生必须参与学校课外活动。(事项 9) 6. 小学与中学特殊需要教育的期限可以被延长两年或一年。(事项 10:1) 7. 参与特殊教育技术中学的特殊需求学生可获一年期限。(事项 10:2)

教育条款(特殊教育)中的第三项说明“全纳教育”是“一种政府学校或政府援助学校将 特殊儿童与一般儿童合并在一个课堂的特别教育”。根据以上教育条款(特殊教育) 2013 针对全纳教育的主张,教育部在同年也颁布特殊教育课程指南供校方或有关单位 进行全纳教育(PPI)。这也表明全纳教育得到了国家的重视,正以雨后春笋般的速度 蓬勃发展。 在 2015 年,教育部公布特殊需要学生的教育实践规范以是马来西亚特殊 教育体系更加稳定。特殊需要学生的教育实践规范包含了根据现行教育规则和条例, 为校方或有关单位提供全面的特殊教育服务的方案。“特殊学生”(MBK)也改为“特殊 需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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