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资讯文摘.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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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文摘 ●2009 年 04 月 27 日

第 13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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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要闻宏观 ................................................. 3 

中国银监会:年初以来确定的信贷政策没有改变 ......... 3



姚刚:创业板配套规则近期发布 新方式重启IPO ......... 3



核电将成经济增长重要投资方向 ....................... 4

信息参考 ................................................. 5 

缓解小企业融资难 中投或组建担保公司 ................ 5



业内传闻新IPO办法 5 月初出台 ........................ 6



三井住友银行在沪成立法人银行 ....................... 7



市场回暖上市公司添信心 20 余家公司扎堆重组.......... 7



被否决一个月之后又出传闻 可口可乐重谈收购汇源股权 .. 9



上实医药称“上实系”重组计划不变 ..................... 9



山东钢铁重组日照钢铁遭遇抵抗 ...................... 10



鲁润股份:设立创投公司 ............................ 11



原国务院办公厅秘书获死缓 .......................... 11



重组大戏埋“伏笔” 小商品城驶入发展快车道 ........... 12



山西筹建铝业、镁业两大集团 ........................ 13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谋转型 华融战投锁定国有大行 ....... 13



海信科龙问题冰箱在美一审被判赔 27 万美元 ........... 15

业界动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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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 2008 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 ....... 15



“王致和”海外维权胜诉的启示 ........................ 17



证监会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18



外资法律体系酝酿重构 .............................. 19

法律法规 ................................................ 23 

最高法出台知产审判意见 明确专利侵权对比判定标准 ... 23



国资委公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 23



贪污受贿犯罪 5000 元定罪标准是否需要改变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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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宏观 中国银监会:年初以来确定的信贷政策没有改变 (据 24 日新华网消息)针对近日部分媒体猜测银监会要改变信贷政策的报 道,中国银监会新闻发言人23日表示,银监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保 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没有改变年初以来确定的信贷政策。 这位发言人说,银监会日前开展的信贷资产贷后检查以及与票据融资等相关 联的案件排查,都是银监会合规性监管和持续风险监管的正常工作安排。 他说,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每年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检查,这 既是银监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需要,也是确保银行信 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和广大存款人利益的需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一季度我国新增贷款达到4.58万亿元,同比多 增3.25万亿元,信贷的放量增长创历史之最。与此同时,银监会根据合规性 监管和持续风险监管的正常工作安排,开展了信贷资产贷后检查以及与票据融资 等相关联的案件排查。对此,近日出现部分媒体猜测银监会要改变信贷政策的报 道。 针对市场关于信贷过快增长产生的一些担忧,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近日接受 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认为,总体而言,金融危机情况下的货币信贷较快增长是利大 于弊的。对于下一阶段的货币信贷政策走势,易纲表示,央行将按照国务院统一 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引 导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和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姚刚:创业板配套规则近期发布 新方式重启 IPO (据 17 日证券日报消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 17 日晚在博鳌“资本市场: 走出危机的阴影”分论坛上透露,近期将陆续发布创业板的一些配套规则。此外, 将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考虑用新的方式来重启 IPO。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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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刚指出,近期颁布的创业板配套规则包括另行设立独立的发审委员会,出 台相关管理办法;对创业板的保荐人要求的相关征求意见稿也会公布;而深交所 近期也可能很快公布创业板的上市具体规则,比如在股份限售规则和退市制度上 会做一些制度性安排。 在谈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 IPO 重启时,姚刚指出,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一 定要恢复,但目前新股发行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将 考虑用新的方式来恢复 IPO。 姚刚说,中国大陆的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仅投资了美国国债和在美 国上市的中资企业股票以及很小一部分股指期货,损失非常有限。而中国的期货 公司目前没有自营的业务,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也没有投资美国证券和 衍生产品。总体来看,中国证券、期货金融机构受到的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影响比 较小。 核电将成经济增长重要投资方向 (据 20 日中国证券报消息)今年,代表下一代先进核能技术的中国实验快 堆将实现“临界”,从今年起,我国还将陆续开工建设 11 个核电机组,随着这些 工程的加速推进,我国的核电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期,目前开工在建的项目有 20 多个,核电工业将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要的支撑。 快速发展的中国核电可以说是吸引了世界的目光,在“第八届中国国际核电 工业展览会”上,记者发现,展览不仅吸引了美国等 15 个国家和地区的核电企 业参展,一些从未涉足核电行业的企业也因为看好我国的核电市场而来参展。每 两年一届的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览吸引来了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 15 个国家和 地区核电供应商、设备制造商和投资商前来参展。 作为世界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以其清洁高效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 视,被称为是当今最现实的能大规模发展的替代能源。中国的核电工业起步于 30 年前,从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先后建成属于二代技术的秦山核电站和大亚 湾核电站等总共 11 台机组,总装机容量 912 万千瓦,运行状况良好。而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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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批准建设 24 个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2500 多万千瓦。 从去年国家 4 万亿的投资计划到今年 5800 亿电力的投资计划,中国的核电 发展备受关注,大型先进的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也已经列入到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研究里。

信息参考 缓解小企业融资难 中投或组建担保公司 (据22日每日经济新闻消息)昨日市场传来消息,中央将与地方财政联合出 资200亿元,由中投公司向担保公司注资或组建进出口担保公司,以此解决中小 出口型企业贸易融资难问题。媒体报道称,多个部委已经拟定完成这一方案,目 前已经上报国务院等待获批。 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担保机 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 倍。” 以担保资金最大放大效应10倍来计算,中央与地方财政联合出资200亿元这一金 额将向中小企业释放最高2000亿元的银行贷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致电中投公司,该公司公关外事部的刘先生表示, 中投公司对市场上的消息不做评论,并提醒记者及时关注中投公司的官方网站, 因该公司的最新消息会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有业内人士对这一消息表示欢迎。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秘书长严文新对《每 日经济新闻》表示,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注资担保公司,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一个很好办法。担保公司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 去年上海的担保机构共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150亿元的担保额度。 但严文新同时表示,担保机构只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部分,解 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也需要国内银行直接放款。 今年1月,银监会发布《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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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 支持力度。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相继设立小企业信贷中心,多数商业银行内部 也成立了不同形式的小企业服务中心或者部门。 业内传闻新 IPO 办法 5 月初出台 (据23日东方财富网消息)据业内传闻,新 IPO 办法5月初出台,将征求半 个月意见。光大证券5月中旬或将成为第一家新办法出台后的首发上市公司。 传闻并非空穴来风,周三午后 A 股市场急速下跌,而大众交通做为光大证券 唯一上市公司股东,盘中逆势而上冲上涨停,收盘稍有回落,但依旧大涨7.40%。 业内人士认为,2009年将是券商 IPO 突破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和光大证券 有望正式亮相 A 股市场。 早在2008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2008年第93次会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得通过。这是五年来证监会首次批准券商直接 IPO。根据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申报稿),本次发行股数不超 过52,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41,8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发行后总 股本的15.21%。 光大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也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具体包括:增加营业网点、 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境外业务;扩大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规模;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和股指期货投资业务等。 2008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申请监管意见书的证券公司提交说明材料, 其中包括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近三年及最近一月财务情况;近三 年经纪、自营、承销、资产管理(定向、集合、专项分别说明)等各项业务收入情 况;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比较情况;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 制指标监管报表的审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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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银行在沪成立法人银行 (据 23 日第一财经日报消息)昨日,CBN 记者获悉,三井住友银行在上海 设立的全资子银行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三井住友(中国)”] 将于 4 月 27 日正式对外营业,成为第三家法人化的日资银行。 据了解,三井住友(中国)注册资本为 70 亿元人民币,由三井住友银行全 资设立,董事长将由三井住友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正木浩三担任,行长由奥山和 则担任。 法人化之后,三井住友(中国)业务范围将继续集中于存贷款、国内外结算、 资金交易和买卖除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相关业务。其中,外汇批 发业务将继续由上海分行提供。 CBN 了解到,在人民币业务方面,三井住友银行在中国内地主要以对公业务 为主,尚未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三井住友银行人士表示,该行目前正在考虑申 请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牌照。 据悉,去年 10 月,三井住友银行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法人银行,并决 定将总部设在上海。目前,三井住友银行在中国内地共有 6 家分行、2 家支行。 三井住友银行成为在沪法人化的第三家日资银行。2007 年,三菱东京 UFJ 银行和瑞穗实业银行相继获得法人资格,并在上海注册成立法人银行,两家银行 主要服务于日资企业,目前也尚未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 在全球金融危机持续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仍然看好中国市场,外资金融机构 在上海的集聚效应日渐显现。上海银监局副局长蒋明康日前表示,截至去年底, 上海共有外资法人银行 17 家,外资私人银行 70 多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108 家。 市场回暖上市公司添信心 20 余家公司扎堆重组 (据 23 中国新闻网消息)市场的活跃除了加大上市公司再融资热情外,也 让上市公司重组升温,近期更是有扎堆重组的迹象。 21 日,高淳陶瓷、濮耐股份宣布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其中高淳陶瓷明确控股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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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 3 月下旬确立明显反弹行情 以来,将近一个月内宣布停牌筹划重组的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初步统计约达 22 家,明显高于今年以往月份。 伴随着反弹,上市公司重组热情渐长,而此前市场下滑之时,不少公司因为 市场突变纷纷放弃重组的情形还历历在目。但自今年一季度以来,上市公司重组 的积极性也呈“递增”态势。聚源数据统计,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中旬, 陆续披露重组方案的上市公司为 20 家,如果剔除长期停牌公司,在此期间临时 停牌筹划重组的公司约有 12 家,且主要集中在 2 月份,其中包括*ST 科苑、南 京新百等 7 家公司,但从 3 月下旬开始,筹划重组的公司数明显增多,迄今为止 约一个月时间内累计已达 22 家。 其中一个特征是 ST 公司占到一定比例。此前管理层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创新 并购、重组手段进行并购重组,这给诸多 ST 公司的新生注入不少希望,这些公 司可以依托市场情况尽快“摘星脱帽”。在此轮上涨之际,宣布重组的 ST 公司 包括 ST 南方、ST 得亨、ST 东碳、ST 国药、ST 百花等 8 家,占比三分之一左 右。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公司的重组可谓“旧事重提”。如 ST 东碳的重组因与相 关部门论证未通过于去年 5 月搁置,时隔将近一年后,公司于今年 3 月 27 日宣 布再度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另一个现象则是,除上述 ST 公司外,此轮筹划重组公司几乎都是近期首次 商议,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占到相当比例。此外,莱茵置业、五洲明珠、紫光古 汉等 8 家公司均明确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的回暖,大股东或者其他资产出售方愿意注资重组以享 受股价上涨带来的资产升值,同时帮助上市公司完善资产的整合。同时,此前一 批公司开始再融资以及重组也起到一定“示范效应”,让部分重组搁浅的 ST 公 司及相关方重拾信心,也让之前有重组打算的上市公司纷纷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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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一个月之后又出传闻 可口可乐重谈收购汇源股权 (据 24 日中国经济网消息)汇源并购案 3 月 18 日被否决一个月之后又出传 闻,昨天有外电报道,可口可乐正在考虑修改计划,以重新竞购中国汇源果汁股 权,双方谈判正在进行之中。 报道称,有知情人士透露,可口可乐正在与汇源果汁举行谈判,内容可能包括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旗下资产的少数股权。 可口可乐正在考虑一系列的方案,希望达成一项可以让中国监管机构接受的 交易。该知情人士称,谈判仍在进行之中,双方能否达成协议仍不确定。 汇源集团新闻发言人曲冰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消息不予置评, 公司现在全力抓生产和销售。”可口可乐有关负责人翟嵋表示,到目前为止,公 司并未收到相关消息,无法确定传闻的准确性,但会尽快对消息进行核实。不过, 可口可乐内部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这种并购股权的方式,渠道应该是畅通的。 上实医药称“上实系”重组计划不变 (据 24 日中国经济网消息) “我们的股改承诺不会变,并且将结合重组一起 进行。”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07,下称上实 医药)董事长吕明方对《财经》记者说,“这次出售联华超市的股权,也是为重 组创造条件。” 在 4 月 23 日上午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上,吕明方回答最多的问题,就 是关于上实医药和上药集团、上实控股的医药资产重组。 吕明方说,这次重组的背景是“市场有期待,监管有要求,产业发展有内在 动力”,而且因为要兼顾上实医药、上海医药、中西药业三家 A 股上市公司和上 实控股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所以肯定会遇到一些困难,“至少四家公司的 PE 就 不一样”。吕明方说,目前重组的时间表没有变,2009 年 6 月底将提交初步方案。 吕明方表示,此次重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海医药产业的资源整合,希望通 过加大资产证券化的比例,找到资本市场和产业发展的平衡点。 他说,上海的医药行业在中国一直属于传统龙头,但“过去十年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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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年来上海医药行业进行了四次重组,但都停留在财务重组层面,而这次重组 却是着眼于更具有可持续性的产业重组。“如果说财务重组是短跑,那产业重组 更像长跑,考验的是耐力。”上实集团在资源整合后,将形成一个统一的医药业 务管理平台。 “上实系”医药板块的重组方案由来已久。2005 年和 2007 年,上实医药分 别希望通过资产置换和定向增发的方式,收购母公司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香 港交易所代码:00363,下称上实控股)旗下的医药资产,包括正大青春宝 55% 的股权、胡庆余堂 51.0069%的股权、厦门中药厂 61%的股权、辽宁好护士 55% 的股权,以及胡庆余堂国药号 24%的股权。但两次均因相关审批程序未能在有效 期内完成,导致重组方案自动终止。但上实医药管理层多次表示,资产注入的股 改承诺没有改变。 山东钢铁重组日照钢铁遭遇抵抗 (据 24 日新华网消息)针对日照钢铁将部分资产注入香港上市公司的做法, 日照钢铁的重组方——山东钢铁董事长表示,该方案获香港交易所批准的可能性 不大,山东钢铁将在年内完成对日照钢铁的重组。 4 月 22 日,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钢铁)董事长邹仲琛在北 京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日照钢铁) 将部分资产注入香港上市公司获得香港交易所批准的希望不大,“因此我们不会 担心日照钢铁部分资产的转移。” 在山东省政府的主导下,2008 年 11 月 5 日,山东钢铁与民营企业日照钢铁 分别签订了重组意向书和尽职调查方案,由山东钢铁重组日照钢铁。 与此同时,2008 年 11 月 12 日和 12 月 1 日,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透过其 控股的 Happy Sino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两次以场外增持的方式,购入开源控股 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1215,下称开源控股)总计 7 亿股股份,占开源 控股已发行股本的 9.83%,成为开源控股当时最大的股东。 就在杜双华入主开源控股一个月后,2009 年 1 月初,开源控股发布停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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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将公布重大收购事宜。 1 月 16 日,开源控股再次复牌时,杜双华已将日照钢铁部分资产注入到开源 控股。 根据开源控股公告,开源控股将以 52 亿港元的总代价收购日照型钢公司及 日照钢铁公司各 30%股权以及日照钢铁轧钢公司 25%的权益。 在收购完成后,开源控股将持有日照型钢、日照钢铁公司及日照钢铁轧钢各 30%、30%及 25%的股权,剩余的 70%、70%及 75%的股权则由杜双华旗下的京 华创新集团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持有。杜双华持有京华创新集团 67.90%的权益,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则是京华创新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不过,开源控股称,上述交易还需香港交易所的批准。 但杜双华的一系列做法并未打消山东钢铁重组日照钢铁的计划,“我们将在 今年内完成对日照钢铁的重组。 ”邹仲琛表示,山东钢铁将以控股的方式重组日 照钢铁。 鲁润股份:设立创投公司 (据20日中国证券报消息)鲁润股份公告,结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创业投资 行业的形势,为了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资3000万元,在北 京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公司控股100%,主要业务范围为项目投资、 股权投资等。 公司称,创投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培育和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原国务院办公厅秘书获死缓 (据20日南方日报消息)卷入上海社保案被查21个月后,4月17日上午,申 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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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决称,王维工在1995年至2006年间,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 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秘书等职务上的便 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并为此多次索取、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财物, 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47138万元。上述8家单位及个人中,仅上海福禧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荣坤,就向王维工行贿933.2545万元,占到其全部贿 款的七成。 据记者获悉,王维工未当庭提起上诉。 重组大戏埋“伏笔” 小商品城驶入发展快车道 (据 20 日上海证券报消息)小商品城 18 日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义乌中国 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义乌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义 乌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义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此举 意味着,义乌国资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帷幕。该市国资局局长葛巧棣向本报透露,政 府有意将优质的市场类资产逐步注入小商品城。 值得注意的是,恒大公司更名后,法人改由小商品城董事局主席金方平兼任,此 举为即将启幕的国资重组大戏埋下“伏笔”。 3 月 27 日,义乌召开“综合改革年”活动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动员大会, 宣布设立市国资局,下设四大市直属企业集团。与小商品城相关的是,公司大股东、 二股东将更名,原国资公司和财务开发公司所持的小商品城股份将以行政划拨给 恒大公司,届时后者将独掌小商品城 55.82%的股份。 此前,由于种种原因,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项目的开发权“旁落”国资公司,导 致小商品城遭遇潜在的同业竞争威胁。去年,通过向国资公司定向增发,小商品城 以 34.07 亿的价码获取该项目的拥有权。市场人士认为,义乌市场类资产统一划给 恒大后,可避免“同室操戈”的情形再次出现。 据了解,除小商品城的股份外,作为义乌专事市场开发和投资主体的恒大公司 还将受让该市林业开发、粮油储运、产权交易所等 9 家公司的国资股份,涉及家 具、农贸、木材、副食品等市场类资产。资产交接完成后,恒大旗下的市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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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行梳理和重组,优质资产有望逐步注入小商品城。 山西筹建铝业、镁业两大集团 (据 21 日第一财经日报消息)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全国第三的山西省, 还在酝酿做强有色金属产业。 CBN 记者昨天获悉,刚刚获得通过的《冶金规划》还提出,将通过联合重组 的方式,筹备组建山西铝业集团和山西镁业集团两家有色金属集团。 到 2011 年,山西电解铝企业将由目前的 12 家减少到 8 家,金属镁企业由目 前的 70 余家减少到 30 家左右。到 2015 年,电解铝企业控制在 5 家以内,金属 镁企业控制在 10 家以内,并适时组建山西铝业集团和山西镁业集团。 为了完成这个目标,山西准备打造铜、铝、镁三大产业基地,其中铝产业基 地主要是建设运城、原平、兴县、阳泉 4 个氧化铝生产基地,并依托这些氧化铝 基地建设太原、运城、阳泉、原平 4 个电解铝及铝材加工产业园区;同时建设太 原、大同、运城 3 个镁及镁合金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中条山铜业基地。 然而,山西省组建山西铝业集团的想法很难完成。联合金属网有色金属行业 分析师王丽新告诉 CBN 记者,山西境内的氧化铝、电解铝产能主要掌握在中铝 公司、鲁能集团等央企和外省企业手中,如果没有中铝来牵头很难组建山西铝业 集团。 山西具有组建山西镁业集团的条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理事董 春明告诉 CBN 记者,山西是全球金属镁最大的生产基地,产量占全球供应量的 55%,其中太原地区 2008 年原镁产量约为 15 万吨。“山西一直有提高镁业集中 度的想法,但是由于镁业公司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所以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董春明说。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谋转型 华融战投锁定国有大行 (据 21 日东方早报消息)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披露 5 年战略:商业化— 引进战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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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转型路径正日渐明确。 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网站消息,该公司总裁赖小民在出席“博鳌亚洲论 坛”期间透露,华融今后 5 年将采取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推进大客户战略,推进 商业化;第二步,适时引进优秀战略投资者,构建现代金融企业;最后,择机公 开上市。 另据新华海外财经昨日报道,华融在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已将目标锁定为国 内一家大型银行。 赖小民透露,华融已经在跟银监会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就引进战略投资者事 宜进行磋商,对这家战略投资者的标准是“国内一家盈利能力强、影响力大的大 型银行”,这样华融就可以借助该行广大的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业务。 赖小民称,华融目前政策性资产处置做得差不多了,未来会加快商业化转型, “未来会在证券投资、信托和租赁理财方面做点文章” ,而为进一步涉足保险、 银行和基金行业,计划向上述战略投资者出售大规模股权以筹集上百亿元的资 金。 由此,结合有关媒体今年 2 月份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资产管理公司 转型方案,主要是各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由对口的银行的注资”,则华融拟引入的 战略投资者可能是工商银行(601398)。 公开资料显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于 1999 年成立,均是为了帮助处理四大 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其中华融即是为剥离工商银行超过 4000 亿元的坏账而建 立。但是随着这些坏账即将处理完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面临着转型难题。目 前,华融已经成立包括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证券、房地产开发和信托在内的 5 家子公司,正稳步迈向综合经营。 2008 年,华融全实现商业化收入 14.3 亿元,其中纯商业化收入 13.4 亿元, 超过总收入的九成,基本摆脱了对政策性业务的依赖。赖小民于今年 1 月就任华 融总裁,他的前一个职务是银监会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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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问题冰箱在美一审被判赔 27 万美元 (据 21 日中国经济网消息)海信科龙今天发布公告称,公司 17 日收到美国 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关于和 CAN(CNAInternational,Inc)公司的买卖纠纷案一 审判决书,海信科龙向 CAN 赔偿 1,250,000 美元,CAN 也因违约向海信科龙赔 偿 980,979.50 美元。 公告表示,海信科龙于 2004 年向 CNA 公司销售了一批冰箱产品,2005 年 11 月,CNA 公司因冰箱质量问题以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起诉,索赔 1390 万美 元和诉讼费;海信向法庭请求追索 CNA 公司拖欠本公司的货款 980,979.50 美元; 2008 年 8 月 29 日,在法庭的要求下,CNA 公司聘请专家为其作出损失评定, 评定 CNA 公司的损失金额为 336 万美元。至此,CNA 公司的索赔请求从原来 的 1390 万美元降为 336 万美元,2009 年 4 月 6 日至 10 日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支持 CNA 公司质量索赔请求,判海信科龙向其赔偿 1,250,000 美元;支持海信反请求,判 CNA 公司因违约向本公司赔偿 980,979.50 美元。 海信科龙表示,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准备提起上诉,但暂不确定 CNA 公司是否会上诉,因此,尚不能确定一审判决是否生效,目前还不能确定该案件 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综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须向 CAN 公司支付 269,020.50 美元,因本 公司过往年度已对上述买卖纠纷案件计提了人民币 7,304,600 元的预计负债,若 一审判决生效,本公司将对过往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

业界动态 最高法公布 2008 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 (据 22 日中国新闻网消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二 00 八年中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二 00 九年“知识产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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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周”活动期间的内容安排之一。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七件,包括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案;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 纷上诉案;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 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 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合肥 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杭 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林阳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上诉案。 上述七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在于: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对于 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 极的探索意义;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典型的涉及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的案 件;典型的因申请临时措施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问题的案件;在互联网环境下傍知名域名 的新类型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件: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近年 来国内热议、国际关注的一起专利案件,涉及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 理解问题。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二件,包括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曾凤熙假冒注 册商标案;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前者案件是一 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包括丰田、本田等多个国际知名品 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体现了较强的刑法威慑功能和良好的社会教育意 义。后者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开 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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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海外维权胜诉的启示 (据 24 日新华网消息)4月23日,位于德国慕尼黑的巴伐利亚州高等法 院就“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二审作出裁决,禁止德国欧凯公司使用“王致和”商 标,责成其撤回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王致和”商标。 “王致和”二审胜诉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发出积极信号,唤醒更多正走向国 际化的中国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和维权意识,善于利用国际游戏规则和所在地法律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致和”商标侵权案是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外被侵犯的一个典型案 例。2006年,当计划开发欧洲市场的中华老字号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到德国 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德国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后 经商讨,王致和公司决定展开海外司法维权。 “王致和”一案只是冰山一角。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 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共发生了2000多起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 注的案例,每年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元人民币。英国《金融时报》4月2 2日在其头版报道,有人在加拿大抢注60家知名中国企业的商标,并惊呼“中 国企业正成为海外商标侵权的受害者”。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重要的一部分,跨国企业普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针对商 标权的司法案例,经常是海外媒体报道的热点内容。如今,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 壮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伴随而来的是,不少中国企业的商标被境 外企业或个人抢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客观而言,与外国企业相比,许多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显淡薄,很 少到海外去为自己维权,对打官司更是望而却步。时至今日,“王致和”商标侵 权案被一些海外媒体称为“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显示中国企业海外维 权的标志性进展。 中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化,创造自主国际品牌,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首先是尽快在海外进行商标和标识注册工作,确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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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在很多国家遵循注册优先原则。依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途径。企业通过这 一体系可获得所有成员国的商标保护。据悉,2008年,国外企业通过《马德 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1.7万件,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而同 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注册为2059件,历年累计总数也只有8600多 件。数字的对比,表明中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还有待增强。 其次,中国企业要善于利用国际规则和所在地法律,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王致和”二审胜诉说明中国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大有可为。中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中、外法律基本是接轨的,大家 都依据几乎共同的游戏规则。与中国法律类似,德国的商标法也规定,注册商标 不准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也是“王致和”在此案中一审、二审均胜诉的关键 所在。王致和公司聘请的德国律师沃尔夫冈·菲梭维特克就指出: “中国企业要 有勇气在国外打维权官司。” 第三,中国企业须认识到中外法律、司法制度乃至文化上的差异所在,通过 有效方式有理有节地保护合法权益。比如, “王致和”商标在中国几乎妇孺皆知, 但在德国,无论是法官还是一般人都很少知道这是个驰名商标。因此,在“王致 和”商标侵权案中,菲梭维特克向法庭证明“王致和”是著名的商标,其标识头 像并非欧凯公司所主张的只是一个“通用的古代中国士兵”。这一立场得到法庭 认可,为“王致和”赢得主动。 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有信心和耐心。在欧洲,案件诉讼过程一般 持续时间很长, “王致和”一案从2007年1月立案受理,到今日方二审宣判。此外据悉, 这家欧凯公司还在德国抢注了“洽洽瓜子”、 “老干妈”、 “白家粉丝”、 “今麦郎”等中国知名 商标,目前只有“白家粉丝”表示要同欧凯对簿公堂。这表明,中国企业海外维权依然任重 道远。

证监会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据 21 日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为规范和完善证券期货行政复议工作,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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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 2002 年《行政复议办法》(证监会令第 13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 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行政复议要确保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机会参与,有条 件说话”。事实上,证监会 2002 年就颁布了行政复议办法制度,2007 年国务院 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则对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2009 年 全国行政复议经验交流及双先双优表彰会提出的要求则更高,因此证监会此次修 改行政复议制度,并遵循开门立法之原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 15 天。 同级监督、自己复议自己能有多大效果?上述负责人表示,5 年来证监会共 收到不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 142 件,在案件总数中占比不到 2%, 其中经过行政复议,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有 20 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 14.1%。 “虽然不是由上级监督复议,自己复议自己的情形比较多,但这些数字也证明复 议工作是依法进行的。” 为了使行政复议更为公正,《意见稿》明确表示将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 证监会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提供专业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同于股票发行审核委 员会的权力性质,发审委对发行申请的表决意见即为最终审理意见,而行政复议 委员会则不同。一位律师阅读《意见稿》后表示,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仅在有重 大疑难案件需要复议时启动,并仅在意见阶段有效,而最终审理意见将由行政复 议机构作出。 昨日证监会还公布《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自 5 月 8 日起实施,意在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这个规则规范了 证券期货规章的废、改、立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便于包括广大投资 者在内的公众参与制订相关的政策,更好地促进证券期货立法工作集思广益,群 策群力,提高立法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听取各方不同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次征求意见期由较短的 5~7 天延长为 15 天。 外资法律体系酝酿重构 (据 21 日 21 世纪经济报道消息)近期,商务部相关司局带队至我国吸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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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集聚地广东、江苏两省(珠三角和长三角)进行调研。(详细报道见 3 月 20 日本 报第六版)调研的重点围绕着改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下放后的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以及目前利用外资焦 点等问题。 在利用外资的焦点问题中,以“返程投资”和“国家安全审查问题”最被关 注。 商务部一位相关官员对本报记者透露,《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 定》颁布后,返程并购审批权收回商务部,对地方吸收外资的影响不容忽视。 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见诸《反垄断法》,迄今仍旧是业界探讨的热点。 有参与调研人士认为,电力、能源、矿产资源、交通、航空、金融保险、公共事 业等领域是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而在审批中,需要被特别注意的领域。 审批权限下放 有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此次调研的一个重点是海外并购。 “海外并购目前是一个盲点。企业到海外去审批,要涉及到两个地方的法律, 一个是中国的法律,一个是遵守当地的法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 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表示,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律如何 鼓励并保护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 在何培华看来,有可能面临风险的问题包括税收、外汇等盈利后的处理办法 等。 有商务部官员认为:“(国内企业)要出去进行跨国并购,关键还是外汇流通。 将来如果公司上市,这还将涉及到上市的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政府)对这些 都应有全盘的考虑。” 审批问题则是本次调研的另一个重点。这里的审批包括审批权力收窄、权力 下放以及执行的情况。具体如,对重点审查文件的类型及关注点、项目审查时限、 问题项目的比率等。参与调研的官员透露, “这些都是目前商务部门对外资项目 审批的着眼点问题。” 在审批权限收窄问题上,何培华表示,按照目前的审批程序,一般都会审查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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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里的重要条款,如当事方主体资格、出资比例、投资总额、经营范围、 内外销比例等。“但行政部门对合同章程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存在较 大争议。若是实质审查,则将来如双方发生纠纷,审批部门需要承担保证合同章 程有效性的责任。”何认为。 关于审批权力的下放,记者获悉,商务部 5 月 1 日开始,除涉及到国家比较 大的战略投资,1 亿元以下外资(一般的地方性投资)进入只需商务部备案,由省 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即可。 何培华则认为,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审批效率和提高利用外资的速 度。 此外,在调研过程中,调研队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包括国有、民营)企 业设立后在制度待遇和运行监管上存在的差异也十分关注。 外资法与公司法的冲突 公司法和外资法律体系的不协调是促使外资法修改的直接原因。 “公司法出台以后,外资法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个非常关键。”何培华 表示。 外商投资企业本是一类法律性质多样化的企业组织,除其中的合资企业属于 确定无疑的有限公司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既可能是采取法人型的有限公司 形式,也可能是采取非法人型的其他企业形式。 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对记者表示,“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 这种互相交叉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则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法律 适用上的冲突。即对于一个有限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设立、组织机 构及其活动,到底遵循外资法,还是公司法?” 在此问题上,尽管《公司法》第 18 条作了协调性的原则规定,即: “外商投 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它 们之间的冲突。 张鹏认为,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本身的先天不足,其原已存在的问题在公司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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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颁行后也暴露得更为突出。 其中包括法律适用对象的冲突。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 公司法,但对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 究竟哪些属于有限公司,迄今仍没有更清晰的标准。”张认为。 何培华表示,在参加调研座谈会时,他对商务部官员提出的建议是,将外资 法中的有关组织的部分并入公司法,其余利用外资部分再单独立法。“在实际操 作中,法院所作的判决主体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外资法修改方向 何培华在参加调研座谈会时,对商务部调研官员建议外资法的修改应包括三 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明晰及其与公司类型的对应;二是外商投资 企业法内容的取舍及其与公司法的协调;三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新定位及其与 公司法的关系。 对于审批权限的下放,何培华举例说明其对有效利用外资的必要性。“跨国 公司的眼光是放在某个区域,以广东为例,许多项目放广东亦可,东南亚地区亦 可。另外,如有新的好项目,企业往往就放弃了原先定下的项目,这种情况经常 出现。所以这次调研的重点是‘下放权力’ ,但对于下放权力后是否会出现不按 照法律乱批的问题,这也是很值得关注的。” 外资法作为特别企业形式的立法,它本来应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应该 在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完全统一和确定的基础上进行。 不过,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决定了企业立法不可能按常规的 立法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进。外资法于 1979 年颁布,1986 年颁布《外资企业法》, 1988 年才颁布《合作企业法》。 而作为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则是在 1993 年才颁 布。由此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的先天不足和缺陷以及与公司法的矛盾和 冲突显然无可避免。 商务部有关人士透露,鉴于外资法律体系涉及面极广,亦非商务部可以单独 决定,因此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修改仍长路漫漫。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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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法出台知产审判意见 明确专利侵权对比判定标准 (据 24 日法制日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 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 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 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 对比判定标准。在进行专利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 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意见明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 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 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 够为专利权利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还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 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 再纳入保护范围。 国资委公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据 20 日新华网消息)记者 20 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资委已发布《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以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 该指引规定,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 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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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引要求,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 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 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 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该指引指出,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对批复方案有 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 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2009 年中央企业要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剥离 低效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 贪污受贿犯罪 5000 元定罪标准是否需要改变 (据 17 日每日经济新闻消息)对于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有 学者认为有其合理性,有学者则认为缺乏科学性,建议在刑法典中取消贪污罪犯 罪数额的规定,将确定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权利交由“两高” 根据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 对于 5000 元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标准,有专家认为应当提高,有专家则坚决 反对。 《刑法修正案(七)》透出“新动向” 前不久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 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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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 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对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犯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而不是刑法典中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而且 在量刑方面也增加了罚金刑。这是不是意味着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可能由 此发生变化?起刑数额是不是将要进行调整? 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直是刑法学界乃至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学者 们一直有争论,立法史上也有不同的规定。解放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贪污条例》对贪污罪的处罚具体规定了量刑的数额标准。1979 年制定刑法时, 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1988 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中补充 了贪污罪、贿赂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制定 1997 年刑法时也有很大争议:一种意见 认为,刑法中不应该规定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理由是:贪污贿赂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不单是有侵犯财产数额的多少,而且还有对职责廉洁性侵害 的程度。法律条文中应只作原则规定,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法定刑,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随时规定,以适应经济发 展的需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应当规定具体的量刑数额标准和其他情节 标准。理由是: 贪污贿赂罪处刑的重要依据是财物的数量。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基 础上,再参考对职责廉洁性侵害的程度等其他情节。如果所有的量刑依据都不确 定,司法机关随意量刑,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 见,在刑法条文中既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规定了其他定罪量刑的原则 标准。 现在,《刑法修正案(七)》转而规定了“数额较大”,这是不是贪污受贿定罪 量刑的标准要转向的“信号”? 刑法典中该不该取消数额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提出,贪污罪法定刑的轻重主要取决 于犯罪金额,这种立法模式把犯罪数额当做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偏重客观,可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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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称之为客观化模式。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 的处罚模式,并因此而派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 是否合理? 多次贪污、受贿中有既遂、未遂、中止的,是否一律累计相加作为犯 罪数额?等等。阮齐林认为,这种客观化模式的优点是以客观的、可以观测计量 的犯罪金额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定罪处罚标准客观明确,便于操作,并且能够实 现以犯罪金额或其他结果为尺度的公平。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袤、人口众多 的国家而言,客观化模式有利于保持全国执法的统一、平衡,也有利于限制司法 腐败的消极影响。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存在评价因素单一、忽视具体案情和其 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弊病,在我国刑法限制适用酌定刑罚的体制下,有时会导致 不合情理的判决结果。权衡利弊,对于贪污受贿犯罪采取这种客观化模式还是合 理的。因为在实现刑罚目的、公平正义方面,贪污受贿这类职务犯罪与其他非职 务犯罪有很大差别。从满足个别预防的效果上讲,贪污受贿犯罪对除数额外的主 客观方面不同情形区别对待的意义不大。一方面,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尤其是受贿 罪的主体,通常是“白领”人士,属于“理性人”范围,他们个体之间的差异、 犯罪动因差别较小。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因此不用 说对他们适用刑罚处罚,只要将该罪行揭露,就可以通过剥夺任职机会而轻易封 杀他们再次犯贪污、受贿罪的条件。既然不考虑主体、主观的差异适用刑罚就可 以取得同样的个别预防犯罪的效果,那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刑事政策重点就应 当放在满足一般预防的效果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侧重依据客观方面的差异决定 刑罚的轻重。 阮齐林认为,目前刑法对具体数额的规定,达到一定数额就必须处以几年以 上有期徒刑,这是极端的客观化,忽视了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应该予以适当 纠正。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分为对行为和行为人处罚两部分,行为的受处罚性固然 应当受到重视,但不能忽略对人的考虑,目前的规定仅仅重视了行为结果,忽略 了对行为人的考察,这也是不妥的。实践中,贪污受贿 10 万元的和贪污受贿 100 万元甚至 1000 万元的,在量刑时都是十年以上,判决时往往在刑期上没有什么 差别,司法自由裁量权体现不出来,给社会上的印象也不好。他认为,对贪污受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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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定罪标准进行修改,应该将立法权与司法裁量权进行平衡考虑,既要有一定的 弹性,以便法官根据千变万化的案情进行裁量,又要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司 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必须给予约束。同时,犯罪数额虽然是重要指标,但必须考 虑其他指标,进行综合判断。 据记者了解,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变通”了刑法中贪污贿赂定罪的 数额标准,如有的对本地的贪污受贿案件要达到 1 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有 的经济发达地区掌握的数额标准更高,但是由于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规避”, 往往通过尽量宽松地认定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等而“从轻发落”。实际 上,刑法的规定就这样被“修正”了。既然如此,数额标准是不是应该从刑法中 退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望原认为,对刑法中规定的数额标 准,很难评价其科学性,为什么定这样的数额,缺乏充足的依据。他认为,应该 将具体数额的掌握交由司法人员来裁量处理。但是基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完全不 规定数额,很可能造成更多的司法腐败现象,这又不得不慎重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智辉通过对刑法有关规定的 分析指出,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的数额规定,基本上是按照“1 万元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的认识来确定的,比如贪污受贿 10 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受贿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当时确定的数额标准应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处长罗猛认为,对于贪污犯 罪数额的修改,要考虑到我国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和国民对于刑法罪与非罪认识 的习惯。对于贪污犯罪,以数额来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从而表现罪与非罪、轻 罪与重罪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中是合适的。但是,在刑法典中直接规定犯罪数额 的方式又有缺陷,如刑法典的稳定性导致贪污罪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 化,解决办法之一,可以在刑法典中取消贪污罪犯罪数额的规定,将确定基本犯 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权利交由“两高”根据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以司 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由于“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较之刑法典修改简便易行,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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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根据社会需要修改,符合社会需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 平不一,各地地方立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两高”确定的基本 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的贪污罪数额标准,这也符合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对于法律条文中只作原则性规定,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的观点,阮齐林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 起码可以避免刑法的频繁修改,有利于刑法典的稳定,但是这并没有从“本质” 上改变定罪模式,只不过是将制定数额标准的权力由立法机关交给了司法机关。 5000 元的数额标准要不要调整 不管是否从立法层面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学者们比较一致地 认为,犯罪数额一直是犯罪严重性的重要指标,必须认真对待。那么,目前刑法 中规定的 5000 元的数额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近年来引起了人们的争议。而刑法修 正案中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的“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称还没有 明确规定具体数额,这更容易引起各种“遐想”。 实际上,出于多种原因,各地侦查机关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掌握不一 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有的地方将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提高到 2 万元或者 3 万元,经济发达地区立案标准更高。之所以提高立案标准,其理由是各地的经济 发展水平不一样,如果按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查处,要查处的小案件太多,涉及 面广,牵涉司法机关太多的人力物力,查处的社会效果也不佳。为了节约司法资 源,集中精力查处大要案,所以相应地提高了立案标准。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是不是要提高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 阮齐林指出,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抓大放小”的做法显然不妥。他认为, 5000 元的数额标准不仅不能提高,而且应该再降,比如贪污受贿达到几百元就 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防微杜渐。阮齐林认为,抓早抓小应成为预防 和惩治腐败的重中之重。因为腐败分子正是从“第一次伸手”开始,最终一步步 堕入腐败深渊而不能自拔的。应该在官员出现小问题的时候就能及时发现,就有 人管、有人抓,使其不想贪,不敢贪。惩治腐败的效果不应仅仅以查处的涉案数 额来论,而应以查处犯罪的比例来评价。当然,在数额很小的情况下,不一定要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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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多重的刑事处罚,只要给予了处罚、剥夺了职务,其就丧失了重新犯罪的机 会。 张智辉则坚决反对降低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标准。他认为,由于国情不同, 公众对犯罪人员的认识不同,在我国一旦认定有罪,则会给行为人的一生带来巨 大的影响, “后果很严重”,所以必须慎重入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 学武也有相同的看法。她认为,如果降低数额标准,更多的人被纳入刑法惩治的 范围,将导致目前我国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为紧张,实际上就会造成大量 案件根本查不过来,由于极少数人员得到查处,而绝大多数查处不了,那么刑法 的威权性必然丧失。 张智辉认为,西方一些国家的观念与我国不同,他们认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 看行为的性质,而不管其数额,比如只要酒后驾车就认为构成犯罪,而不管是否 出现肇事结果,我国如果作出这样的规定,公众在心理上则难以接受。屈学武认 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对数额很小的贪污受贿行为就规定为犯罪,与公众的道德观 念有关,也与其他社会制度有关,比如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让公民有相当的生活 保障,贪污受贿的冲动自然就少。屈学武还认为,刑法要保证一定的威慑力,主 要的指标是刑罚效益要高、犯罪黑洞要小,而不是动辄就要入罪。现实的情况是, 贪污受贿数额大的“大老虎”往往有权力、社会资源等而对其查处难度较大,如 果降低标准,可能就更不能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追究“大老虎”的责任,而变成 多追究一些“小老虎”的刑责,显然社会效果并不好。因为,“大老虎”还是我 们应该重点打击的对象,群众痛恨的贪污腐败也往往是这些数额较大的行为,对 数额较小的行为,比如说仅仅几百元钱,尚有一定的容忍度。 对于目前刑法规定的 5000 元的数额标准,屈学武认为是否要提高调整,还 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进行实证研究才能作出结论,其中必须考虑传统文化、公 民观念意识、公众收入分配制度等各个方面。谢望原认为,由于对盗窃犯罪的数 额标准要求较低,一般在 1000 元以上就定罪,两相比较,本来对 5000 元的贪污 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就有异议,所以在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提高 贪污受贿的数额标准,尤其是提得幅度较大,并没有恰当的理由,老百姓也不太 德行天下 恒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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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并 没有数额下限,因为数额在 5000 元以下的,如果情节较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贪污受贿不到 5000 元的,仍会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 中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情节较重”不太容易把握,而数额则是明确的, 所以司法人员办案时基本上还是“盯着数额”。 即使是呼吁降低数额标准,但阮齐林也不是认为必须加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 量刑。他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多发有制度性原因,反腐不能仅仅靠刑罚,而应 该加强配套制度和措施,比如要加强教育官员,精简公务员队伍,简化、减少行 政程序等。屈学武也认为,刑法不是万能的,对于这种“体制性的腐败”,需要 社会综合治理。在考量是否适用刑罚时,必须将社会控制与公民权利相平衡,因 为对一个人的犯罪,往往都能找出社会要负的一定责任。她说以前她认为在社会 控制机制上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结合,但她现在转变了认识,认为应该还 是以人为本,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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