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補充規定 94 年 8 月 8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0940087052 號函頒 96 年 9 月 13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0960133691 號函修正 98 年 3 月 19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0980134575 號函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係依教育部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 13 條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 編班及分組學習,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外, 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 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本市常態編班相關規範及爭議案件之審議。 四、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1) 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2) 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3) 地方教師會代表四人。 (4) 學生家長會代表四人。 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管科科長擔任。 五、本府得統一辦理全市國中小新生編班作業,各校須依規定配合辦理。 六、國中小新生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時,學校除應事先公告及通知全體新生家長 參觀編班作業外,並應函知本府教育處派員督導。 七、各校於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七日內,應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各班導師,抽籤 時並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 及學生家長會 代表列席,並開放學生家長參觀。 八、各校新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即公布學生名單不得更動,並應確實依導師抽 籤編配結果,於抽籤當日作業完畢後,繕造新生編班及全體導師名冊一式三 份,一份公佈於學校網站及公告欄,一份留校備查,餘乙份函報本府教育處 核備,陳報之名冊應加蓋學校印信與相關人員職章。 九、各校於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導師編配結果
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 公告至少十五日。 十、各校應將常態編班過程相關資料(包括學生智力測驗、學業性向測驗、學習成 就測驗、公開抽籤、電腦亂數、編班作業、導師抽籤、編班結果等)詳細記錄, 並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一、各校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應由學校就班級人 數較少之班級採公開抽籤之方式分配就讀班級,其編班結果並應做成紀錄備 查。 十二、學生經編班確定,不得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 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 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 老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三)調班委員會應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 會代表共同組成。 (四)調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調班委 員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五)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 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召開調班委員會時,即邀請擬轉入班 級導師參與委員會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調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十三、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調班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其列為個案輔導對 象,妥善予以輔導,以免其對該班學生繼續造成影響。 (二)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 外,並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 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十四、國民中學有實施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者,應訂定分組學習實施計畫,並邀 請該年段該領域教師、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至少一人、學生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及學校行政人員五人共同訂定分組學習 實施計畫,於開學前一週送府備查。 十五、為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
精神與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 、家長委員會、班親會及其他適當時機提供 資訊予家長,以加強落實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宣導。 十六、私立學校之招生除依國民教育法及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應本教育 機會均等原則採自由公開登記方式,如參加人數超出核定招生名額時應採公 開抽籤方式辦理。 十七、各校如有實施選修課程、特殊教育或依相關規定經指定重點發展單項藝能或 運動需要其他適當編班方式(或導師編配)予以配合者,應報本府教育處審 查核准後實施。 十八、各校執行常態編班情形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人員依教育專 業人員獎懲標準從優獎勵。 十九、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立國中小除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外,並列入 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參考依據,私立國中小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後函頒實施。